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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协会章程
更新日期:2013-12-19    作者: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编辑:admin    点击量:3912

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ldren's Science Instructors,英文缩写为CACSI

第二条协会是由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及相关领域的个人和单位,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循社团工作的基本规律,以会员为本,代表会员根本利益,提供会员所需服务,逐步形成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体系。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提高组织、服务能力,动员组织会员服务于科技教育事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积极组织为会员服务的科技教育活动,为建立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诉求。

(二)研究科技教育的理论、规律,探索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方法,促进学科建设,为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三)开展境内外学术研讨、经验交流;与国际相关组织、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参加国际科技教育学术交流活动。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关单位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评审、奖励、宣传青少年科技教育成果;

2.进行从业、执业资格认定;

3.承担科技教育领域的成果鉴定和有关认证工作;

4.承担科技教育领域的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

(五)制定、修改协会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标准。

(六)设立青少年科技教育有关奖项和基金,表彰优秀会员和协会工作者,为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相关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七)编辑、出版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资料和教材,组织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继续教育。

(八)建立科技教育活动专家辅导团和科技辅导员培训、理论研究基地;设计、开发相关科普资源,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青少年科技教育的需要举办科技教育资源和成果展览;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境外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普通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

(四)学生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志愿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大专院校学生;

(五)境外会员: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并对我国友好的境外科技教育工作者;

(六)单位会员为经当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关心、支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组织或单位;

(七)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八)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资深会员为在科技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做出较突出贡献,会籍超过10年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或铜牌;

(五)境外会员由协会理事单位会员、工作委员会或两名以上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讨论通过,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的刊物和科普资源;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境外会员可优惠或免费获得协会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协会主办的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其他会员权利不适用境外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的会费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和运行成本,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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