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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协会章程
更新日期:2013-12-19    作者:中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编辑:admin    点击量:3926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工作条例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它重要文件;

(二)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荣誉称号、荣誉职务事项;决定吸收会员理事单位;决定吸收资深会员;决定会员除名等有关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批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协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协会各项工作管理制度;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职任职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时,须协会理事长授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对协会会员服务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委托资质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修改协会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修改的协会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科技教育等有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2010128日第六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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