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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
更新日期:2014-3-1    作者:中国科协    编辑:admin    点击量:3606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科协依据《章程》组织实施全国创新大赛,并对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省级创新大赛)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省级创新大赛是全国创新大赛的联系赛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全国竞赛《章程》制定本省级竞赛规则,并按照规则组织省级竞赛。

第十六条各级创新大赛组织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全国创新大赛每年举办一届,决赛于每年暑期举办。

第十八条中国科协每年第四季度印发下一年度全国创新大赛通知,公布申报名额。省级组织机构须按照分配名额及有关要求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全国创新大赛。

第十九条全国创新大赛和省级创新大赛应规范评审工作,确保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科协等主办单位领导、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辅导评审项目或与参赛者有亲属关系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委;创新成果必须通过申报材料审阅、现场问辩等评审环节;评审专家的研究方向要与评审项目的所属学科一致,每个学科评审组必须由三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更新机制,每届评委会成员要在上届基础上至少更新四分之一以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方面的保密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发布的消息。省级创新大赛结束后,应将评审方案、评分标准、日程安排、评委会名单、评审结果和总结报全国大赛组委会。

第二十条中国科协不定期对省级创新大赛组织工作进行抽查。依据省级创新大赛组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严谨、有序,是否维护了参赛者的合法权益等进行评估,并据此调整下一届全国创新大赛的申报名额。

第二十一条全国创新大赛获奖名单于终评结束后在活动官方网站(castic.xiaoxiaotong.org)和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服务平台网站(www.xiaoxiaotong.org)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省级创新大赛结果须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个月),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通报各主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竞赛期间和获奖名单公示期内,如公众对参赛作品和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向组委会进行实名投诉(质疑投诉者须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组委会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匿名和过期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省级组织单位接到全国创新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要求核实的投诉后,要据实调查,及时反馈。

 

第五章  竞赛规则

第二十三条中国科协根据全国创新大赛活动内容,制订各项竞赛规则,包括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比赛规则、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比赛规则。

 

附则

第二十四条参赛者向主办单位提交作品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章程规定参加全国创新大赛的活动,其所有的参赛行为都受本章程的约束。参赛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等必须服从评审委员会的决议,否则将取消有关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

1.参赛者申报的项目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2.参赛者申报的项目所包含的任何文字、图片、图形、音频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权和其它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未经参赛者同意,上述资料不得公开发布、播放。

3.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项目进行作品汇编的出版、发行以及其他公益科普活动使用。

第二十六条免责声明:

1.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原因影响到全国创新大赛的举办,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为了维护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参赛者应在参赛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否则,由此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因参加全国创新大赛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由参赛者自行承担,主办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中国科协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规则(201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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